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获刑
记者从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获悉,该院近日依法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,被告人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。
庭审中,公诉机关指控,在民事审判及执行阶段,为规避执行,曾某将其在西藏经营的察隅森马店、八宿森马店对外转让,指定案外人李某作为收款人,转移名下财产。在被新津区法院依法异地拘留后,曾某仍然抗拒执行,要求次债务人张某协助其转移财产,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。后经网上追逃,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将曾某缉拿归案。迫于强大的司法威慑力,曾某通过其母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68万元的执行款项,将未履行的欠款全部支付完毕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曾某对人民法院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。
庭审结束后,新津区法院执行法官对10余名参与旁听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约谈、督促履行,其中,5名参加旁听的被执行人找到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义务,9件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执行到位金额30余万元。(何宇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)
编辑:景薇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