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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种遗憾,叫“执行不能”
www.gp.nanchongpeace.gov.cn 】 【 2023-09-27 10:26:55 】 【 来源: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

  “执行不能”是指执行过程中,经核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,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,经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形。


  典型案例


  2019年至2021年,吴某某陆续向同事郝某出借四万余元。借款到期后,吴某某多次催要,郝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。2023年3月,经顺庆法院审理后判令郝某偿还吴某某借款49760元及逾期利息。判决生效后,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
  执行过程中,执行干警采取了网络查控和走访调查等执行措施,均未能查到郝某有可供执行财产,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,无证券开户信息、无房产登记信息、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等。而郝某也长期在外地,难以查找到其行踪。


  法官说法


  法院经过调查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,该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,属于典型的“执行不能”。


  法官提示


 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,当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、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,就会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。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,在法律行为成立前,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,通过抵押、质押等担保方式或诉前、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降低执行风险,减少“执行不能”出现的可能性。


编辑:景薇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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